買房後,記住每年應負擔的「雙稅」

2017-07-24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您知道買房後每年應負擔的稅負有那些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告訴您,首先每年5月份要繳納房屋稅,其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按月計課,所以使用情形有變更時,申請後是可以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課徵的,最低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自住住家用);而11月份則是要繳納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稅率為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不同的是其按年計課,所以要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必須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以適用,逾期申請者,就要再等一年。
 
該處提醒您,因為自住用房屋及土地所適用的稅率都是最低的,所以如您的房屋符合1.無出租及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土地符合1.房屋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及營業3.都市土地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為限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1處為限,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者適用條件不太相同,買房後符合規定者,記得一定要提出申請,才不會多繳冤枉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