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 新舊制期間均有贈與,如何申報贈與稅?

2017-06-14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已於2017年5月12日施行,遺贈稅稅率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法案在2017年度中實施,贈與人倘於舊制期間(2017年1月1日至同年5月11日止)及新制期間(2017年5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均有贈與案件,且舊制期間累計課稅贈與淨額合計超過2,500萬元者,其新舊制期間合計之贈與總額,如全部依新制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將造成稅額多計,因此,贈與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中增列減項「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欄位,按第二級及第三級稅率調整增加部分計算應調整減除金額,以正確計算應納稅額,惟該「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欄位,只適用於2017年度舊制及新制期間均有贈與案件。該欄位說明如下: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於2017年3月10日贈與兒子銀行存款3,0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2,780萬元,適用舊制稅率10%,應納贈與稅額為278萬元,甲君繳清稅款。甲君又在2017年5月22日贈與女兒銀行存款1,000萬元,則本年度贈與總額4,000萬元(3,000萬元+1,0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3,780萬元,按新制稅率計算稅額442萬元(3,780萬元×15%-累進差額125萬元),減除前次應納贈與稅額278萬元及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14萬元〔(舊制累計課稅贈與淨額2,780萬元-2,500萬元)×5%〕,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1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舊制稅率之適用,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贈與稅則為贈與行為發生日為判斷標準,即死亡日或贈與日在2017年5月11日以前的案件適用舊制稅率,死亡日或贈與日在2017年5月12日以後的案件,一律適用新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