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知識!分割土地價值「有差額」應課贈與稅

2023-06-05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財政部1978年7月24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此時,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  
 

國稅局舉例如下表,共有人將共有土地辦理分割,經分算各人取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之價值不等,其中甲、丙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受贈人乙、丁因取得土地價值增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於甲、丙申報贈與稅時得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特別指出,倘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便視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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