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地建屋」提列折舊「有限制」

2016-11-20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雖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之折舊,依財政部1983年4月6日台財稅第32193號函釋,仍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至因租約期滿必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20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所有建築物僅按10年提列折舊,經進一步瞭解,係該公司向地主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供營業上使用,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滿房屋歸地主所有,所以按承租年數10年提列折舊,惟參照前揭函釋規定,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經重新計算計調減折舊費用約100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