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15-06-22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土地、成屋、預售等應記載事項,都有詳細規定,
修正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所有不動產相從業人員都必須牢記。
 
一、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素地)應記載事項
 
1.使用管制內容,增列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及屬土地開發者,應敘明之事項。
 
2.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周邊環境、是否地籍圖重測、是否有被越界建築、是否公告徵收、有無電力、自來水、天然瓦斯、排水設施等公共基礎設施。
 
(二)成屋(土地上有建物)應記載事項
 
1.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增列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商業區或其他分區、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等。
 
2.建物瑕疵情形,增列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房屋鋼筋有無裸露。
 
3.停車位記載情形,增列權利種類、停車位性質、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
 
4.增列「基地」,包括基地標示、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5.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周邊環境、是否地籍圖重測、是否公告徵收、是否為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三)預售屋應記載事項
 
1.出售面積及權利範圍,增列本戶建物總面積、主建物面積占本戶建物得登記總面積之比率、停車空間若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敘明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方式、停車空間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率。
 
2.停車位產權型態及規格型式,增列是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權利種類、停車位性質、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
 
3.增列「基地」,包括基地標示、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基地管理與使用情況、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4.重要交易條件,增列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預售屋之飲用水、瓦斯及排水狀況、履約保證機制方式、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及其他交易事項。
 
5.增列「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周邊環境、本基地毗鄰範圍,有無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之建案、最近五年內基地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有無申請水災淹水救助紀錄、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增列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
 
(二)增列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三、修正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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