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 地方稅
以房屋評定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包含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分別依應適用稅率課稅,其在年度內新建或有增建、使用情形變更者,得按月比例計課。計算期間為前一年的七月一日至當年的六月三十日止,開徵日期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房屋稅=房屋評定現值 × 稅率 房屋評定現值=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 ×﹙1-折舊率 × 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等級調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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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地方稅
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按其申報地價課徵。課徵期間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日三十一日,納稅義務人為當年八月三十一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開徵日期為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每逾二日按應繳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 應課稅額=課稅地價 × 稅率-累進差額 課稅地價=申報地價 × 持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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