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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地方稅
針對出售之土地部分徵收;目的是將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的部份(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值的部份)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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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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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A÷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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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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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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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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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20(含)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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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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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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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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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20至30(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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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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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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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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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30至40(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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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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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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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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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40(不含)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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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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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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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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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漲價總額=申報時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物價指數╱100×面積-﹙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漲價總額 × 10%
詳情可參閱 稅捐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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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稅 - 國稅
針對出售之房屋部分徵收;為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所應繳納的稅。
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若能提出證明,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若無前述之費用憑證則依規定之所得額標準計算交易所得以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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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國稅
課徵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稅率計算: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稅率為百分之十;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持有期間之計算: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取得產權)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出售)之日止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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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服務費
收費單位:房仲公司
經由房屋仲介公司成交之服務報酬,中信房屋對賣方收取之服務費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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